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、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业余活动健康,有序地发展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学生在校内、外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,有利于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全面发展。
第三条 学生活动实行班、校两级管理,校内学生组织举办的校园活动由各班班主任负责,学生外出举办的活动由学校质量管理处负责。
第四条 学生组织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举行讲座、报告等,或邀请校外文体团体来校演出、比赛,须在五天前报请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进行。
第五条 学生活动期间如遇突发事件,须及时采取措施,并在第一时间通知管理处或校长室。
第六条 学生组织或班级集体如要组织外出活动,须发放“告家长”,进行书面通知,每位学生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。
第七条 本条例由校管理处负责解释。